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林文福
- 選任辯護人
- 王中騤律師
- 上訴人
- 謝建華
- 選任辯護人
- 黃心賢律師
- 上訴人
- 陳明德
- 選任辯護人
- 翁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永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文福」。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上訴人「林永福」之姓名顯係「林文福」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