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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一、台 林文福等貪污等罪裁定更正案。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李麗珠黃斯偉謝靜恒

上訴人
林文福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上訴人
謝建華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上訴人
陳明德
選任辯護人
翁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永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文福」。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上訴人「林永福」之姓名顯係「林文福」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文福等貪污等罪裁定更正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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