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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林婷立錢建榮

上訴人
楊上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楊上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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