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23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黃潔茹何俏美何信慶

上訴人
鄭智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9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9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鄭智杰有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3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3人上以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另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主張其加重詐欺、洗錢各行為尚未達既遂,應僅成立未遂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為財物之交付,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取得財物,始足當之。因此,詐欺行為包含詐術、錯誤、交付、取得等犯罪流程,層層相因、環環相扣,每一環節,皆為構成詐欺犯罪之要件,直到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之結果,即達犯罪終了之階段,在此之前則屬未遂問題。換言之,祇要犯罪行為人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反之,倘被害人未陷於錯誤,或雖陷入錯誤而為財產交付,惟行為人或第三人並未因此取得者,始屬未遂。基此,現行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為避免犯罪易被發覺並特意造成資金流向斷點,往往先備妥金融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之金融帳戶中,因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均為詐欺集團所掌握,於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前,集團成員處於隨時得領取帳戶內款項之狀態,顯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於被害人將財物匯至該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被警示、凍結,集團成員未能或不及領取反而成為未遂犯。原判決本於相同意旨,於理由欄貳、二之㈠載敘本件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均為上訴人參與之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具有實際管領權,被害人張文馨、趙小祘、黃素貞等3人(下稱被害人3人)既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乙帳戶,即已進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管領力之支配範圍,屬詐欺集團可得掌控之財物,所為之加重詐欺罪即屬既遂,不因其後部分贓款再轉匯入甲帳戶,該甲帳戶被警示、凍結而未能領取反而成為未遂犯,已論述綦詳。復根據洗錢防制法,其保護之法益,包括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性,且將洗錢過程中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均納入洗錢行為,以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等旨,就本件被害人3人匯入乙帳戶之款項,部分金額已被本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或自乙帳戶轉帳至甲帳戶之方式,足以干擾金流去向,如何成立一般洗錢罪既遂犯,併於理由欄貳、二之㈡載述明白。又刑事法院應依調查證據所得資料獨立認定事實,並不受其他判決之拘束。原判決上揭認定之事實,乃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本其確信之心證所為之認定,此屬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要不能僅以共犯鄧駿弘、陳岳群另案判決之結果,遂執該案之認定,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3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