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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謝靜恒莊松泉周盈文劉方慈梁宏哲

上訴人
蔡國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88、36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蔡國卿上訴意旨,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以對判決理由殊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關於刑之衡酌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7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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