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郭毓洲蔡憲德沈揚仁楊力進林英志

上訴人
彭建馨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4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彭建馨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具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