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
- 被告
- 莊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三段第一行所載「112年1月24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