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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侯廷昌鄧振球江翠萍

抗告人
賴振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定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有責罰不相當等例外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依聲請或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然遭拒時,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可不辨。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賴振民聲明異議意旨略稱: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18號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可易科罰金,然檢察官提供之定刑調查表,其上並未列其所犯各罪之犯罪及判決確定日期,也不能選擇哪些要合併,哪些不合併,致使其他陸續確定的案件無法合併定刑,只能接續執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定刑裁定,重新更定其刑云云。惟查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10罪,經A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嗣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6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確定。該確定裁定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即有其執行力,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核發112年執更丁字第57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因認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略以:除A裁定外,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案件,經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50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6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27號裁定(下稱C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9月。如以A裁定編號5之罪為基準定應執行刑,就可將B、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一起合併定刑。另A裁定附表編號1至4、C裁定附表編號1至2均可易科罰金,部分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檢察官提供之定刑調查表,不僅未有犯罪及裁判確定之日期等資訊,且僅有是否同意合併定刑,並無選擇如何定刑之選項,致使A、B、C裁定需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徒刑30年3月,已逾法定30年之上限,自有拆解,重新組合定刑之必要云云。惟查A裁定既屬法院之確定裁判,並未有因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因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而得由法院另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有其執行力,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則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核發前開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尚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敘之事項於不顧,或重執其主觀意見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至抗告人若認有其抗告意旨所指責罰顯不相當,有就上開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可敘明理由,另請求檢察官審酌是否有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倘檢察官怠於為之,抗告人仍得循序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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