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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215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林婷立錢建榮

抗告人
陳泰良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而於案件判決確定後,為免冤錯判刑情形發生,另設之特別救濟管道,重在糾正原判決事實認定之錯誤。惟確定判決因生既判力進而有執行力,如因聲請再審導致一再拖延而未執行,亦有害判決公信及法安定性,因而當有嚴格條件限制。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固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既係專以糾正、救濟原確定判決所錯認的「事實」為目的,則此錯認的「事實」,自係專指「構成犯罪」的事實而言,亦即應經證據嚴格證明的事實,包含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的事實,及違法性、有責性的相關事實,而不涵括與此無關而以自由證明已足的犯罪動機或其他量刑斟酌事項。又本條項款自民國17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歷經數次修正,其明定「罪名」,而非「罪刑」,歷來立法者均未變更,從而條文內容既規定為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別,而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量刑事由所造成之輕重,仍不屬該條第1項第6款所指「罪名」之範圍。而「沒收」之性質,於105年7月1日修法前,係屬從刑,而非罪名;修法後已非從刑,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性質上類似民事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法律效果,沒收既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是舉重以明輕,刑罰輕重之認定,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罪名」,則沒收犯罪所得之多寡,類似民事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自更非得類推適用本條項款之「罪名」範疇,而得為再審事由。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陳泰良係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刑事確定判決(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查: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既無爭執,所提出之新證據,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之成立,不生影響,亦即經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令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不足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抗告人所指各節,非屬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範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聲請再審要件不符之旨。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已非從刑而具有獨立性,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得就沒收部分單獨上訴、單獨撤銷或單獨為沒收之諭知。抗告人雖未爭執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然沒收既具有獨立性,本於相同法理,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笫6款之規定,而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原裁定逕認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聲請再審要件不符,有理由欠備之違法。

四、惟查:抗告人係就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應沒收犯罪所得數額,主張應輕於原確定判決所估算之數額,惟沒收犯罪所得數額之多寡,於所犯法條不生影響,且罪刑與沒收之本質迥然不同,亦無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就此聲請再審之餘地。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自己之主觀意見,就原裁定已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1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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