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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78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毓洲林英志林靜芬莊松泉蔡憲德

抗告人
鐘金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假釋後是否尚須執行殘餘刑期,取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有無發生法定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而為殘餘刑期執行之關聯性因素,故殘餘刑期之計算,應適用撤銷假釋原因事實發生或終了時之法律規定,而無比附援引法律變更之例,於綜合比較原犯罪時或假釋時之法律規定後,適用其中最有利於受刑人規定之餘地。此所以民國94年2月2日增訂現行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但其(按指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之法理。而上開規定所稱之「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係指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發生效力之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之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即抗告人鐘金海(下稱抗告人)向原審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先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4年5月31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又依伊上開犯罪及假釋當時有效之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關於「在無期徒刑假釋滿10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78條第2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既揭示受刑人假釋後若滿10年未經撤銷假釋,則其未執行之刑即視為執行完畢,而無任何殘餘刑期可言,據此可知無期徒刑之假釋如經撤銷,而尚須執行之殘餘刑期至多為10年,故伊犯上述盜匪罪所處無期徒刑之假釋經撤銷後之殘餘刑期上限,依前開規定應僅10年而已。詎檢察官對伊上開殘餘刑期執行之指揮,疏未比較相關新舊法律規定,並擇取對伊最為有利者加以適用,逕依伊於94年間假釋時尚未立法增訂,而係遲至95年間始施行生效且對伊較不利之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餘刑期25年之規定,將伊所犯盜匪罪所處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計為25年,顯屬違法且對伊殊為不利,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盜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79年度上重訴字第99號判決量處無期徒刑,並諭知褫奪公權終身,復經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服刑後獲准於94年5月3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迨104年5月30日始期滿。惟抗告人於假釋中之100年4月14日故意再犯擄人勒贖罪(行為終了日期為同年月2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嗣上開假釋經法務部撤銷,並由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0年執助字第165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揭盜匪罪所處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為25年(按刑期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125年10月24日止)。茲導致抗告人上揭假釋被撤銷之原因事實(即於假釋中故意再犯前開擄人勒贖罪)之發生暨終了,既係於100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之期間,而在前揭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但書所規定之法律適用判斷基準點(即95年7月1日)之後,則檢察官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就抗告人上開殘餘刑期執行之指揮以法定之25年為數,於法並非無據,而難指為違法或不當等旨,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乃予以駁回。核原裁定前揭關於法律適用判斷基準時點之論斷,難謂違誤,從而其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於法尚無不合。

四、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無視原裁定明確之論斷與說明,徒憑己意,重執其向原審聲明異議之相同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請求撤銷檢察官前揭刑罰執行之指揮,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7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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