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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勤純蔡新毅吳秋宏林靜芬林瑞斌

上訴人
劉賢佑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劉賢佑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諭知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在臉書社團上發現招聘外務人員工作廣告,依廣告內容加LINE後,獲寄送工作手機,雖曾以TELEGRAM通訊軟體與「君君」聯繫及接觸「收水外務」,但未接觸其他成員;原判決認上訴人與陳加柔、「冰棒」「君君」、「小祕書」、「海陸空」、「天然水」、「七星」、「周董」等人構成3人以上事由,但未說明上訴人與以上諸人有何接觸,或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律錯誤之違法。㈡上訴人因落入求職陷阱而被詐欺集團利用前往收錢,主觀上至多僅認所收取者「可能」係贓款,可能構成一般洗錢罪,但絕無詐欺犯意或有參加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及主觀犯意等語。

四、惟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加入「君君」、「小祕書」、「海陸空」等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集團,上訴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經另案起訴),擔任「收水」工作,進而與「君君」、「小祕書」、「海陸空」及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進而有原判決事實所載之犯行(見原判決第1、2頁),係以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上訴人加LINE後,就收到寄來的電話工作機,並依指示下載通訊軟體TELEGRAM及定位軟體「冰棒」,「君君」、「海陸空」、「小祕書」負責指揮,上訴人為「收水手」,薪水是直接從當天收取的款項中拿取,都是受「君君」、「海陸空」、「小祕書」之指示行事,TELEGRAM群組內約有4人,上訴人「收水」後將贓款交給上面的人,「天然水」、「七星」、「周董」是向「收水手」收取詐騙贓款之「後水」,上訴人所收款項交付之對象都不一樣等語,為主要之論據;進而說明:可見本案犯罪分工細緻,一般正常智識之人均可瞭解上開工作顯非1人所能完成;上訴人上繳款項,更係以放置在高鐵站廁所內製造斷點方法為之,而非當面交付;參與者既有以上諸人,當然已經有3人以上;衡以上訴人○○○業之智識程度,當能知悉此為3人以上、集團性、組織性之詐欺行為,猶在其等共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上訴人出面與提款「車手」接洽並收受提領的詐欺贓款,再層轉集團上手,以規避檢警機關的追查,所為顯有防免集團上手曝光或遭查獲的風險,若非與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應不可能被授以此項任務,堪認上訴人與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見原判決第5、6頁)。亦即,就上訴人所參與者如何係犯罪組織,被訴詐欺部分何以有3人以上共犯,彼此間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均敘明其所憑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核其論斷、說明,與卷內證據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陳各節,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且已經原判決明白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任意指摘;或單純否認犯罪,為事實上之爭執,並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之違法,均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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