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王敏慧黃斯偉李麗珠

上訴人
彭盛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彭盛尉不服原判決①維持第一審就其附表一編號一至

七、九至十二部分論處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1罪刑(各處如上開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為沒收(銷燬、追徵)宣告之判決;②撤銷第一審就其附表一編號八部分之科刑判決 ,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10年),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其上訴理由書狀。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俱予駁回(至其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另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