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張永宏江翠萍

  • 當事人
    宋筱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1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蔡英俊 被 告 宋筱涵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金上訴 字第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0 、33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宋筱涵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 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 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掩人耳目,俾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 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提供予他 人使用,常與遂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 為詐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虞,竟基於縱與他人共同實行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先由被告依自稱「李文哲」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資料予「李文哲」,待「李文哲 」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110年7月4日 12時4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蕭英桃佯稱為其侄兒云云,待取得告訴人信任後,遂以急需週轉金為由,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6日12時20 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匯至上開郵局帳戶內。嗣被告 於款項入帳後,先將其中103萬元自其郵局帳戶轉匯至其彰化 銀行帳戶內,再於同日17時6分許,將上開款項共128萬元領出後交予「李文哲」指示之人,而以上開方式隱匿取得告訴人遭詐騙之贓款。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洗錢罪刑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按: 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刑法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及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招致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惟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而言。至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無認識(預見)及是否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事實,法院於審判時,自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的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情況證據資料,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剖析認定。 ㈡原判決認不能證明被告有前述犯行,主要係以:被告透過社群網路FACEBOOK(下稱臉書)刊登之貸款廣告,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賴景達Eric(銀行代辦)」(下稱「賴景達」)、「李文哲」聯繫。「賴景達」、「李文哲」不僅要求被告填寫貸款資料,亦告知還款期限及月繳金額,且提供載有「李怡珍律師事務所制定」與律師簽章之「邦德資產合作協議書」以取信被告。佐以被告得悉其上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急切要求「賴景達」、「李文哲」回應並前去報案等情,因認被告辯稱:係為順利貸款,而誤信「賴景達」、「李文哲」以美化帳戶,俾利貸款之話術,始提供上開帳戶及提領匯入之款項,並不知匯入其帳戶之款項是贓款等語,並非無稽,為其主要論據。惟卷查:⒈被告辯稱係因臉書刊登之借貸廣告,而透過廣告上之連結,將「賴景達」加為LINE好友,「賴景達」僅表示其為公司,但未告知公司名稱。其後,經「賴景達」轉介,而以LINE與「李文哲」聯繫製作美化帳戶事宜。惟被告未曾與「賴景達」、「李文哲」或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邦德資產公司)之人員見過面,且除上網查得邦德資產公司為香港公司外,未曾查證對方之相關資訊,亦不清楚貸款來源。另被告曾向彰化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辦理貸款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100號卷第16、23、183頁、第一審卷第160、161、207、213頁 ),顯見被告並非毫無貸款經驗之人。⒉被告取得「邦德資產合作協議書」,係依「李文哲」LINE傳送之QRCode,至7-11便利商店雲端下載,再自行於協議書上簽名,邦德資產公司、「李文哲」或「賴景達」並未提供正本,協議書上邦德資產公司與李怡珍之簽章均為影印之印文。又該協議書載有被告需就貸款事宜保密,否則須負賠償責任,且就邦德資產公司匯入之款項,需於匯款當日全數提領歸還等內容之約定,此有該協議書、被告與「李文哲」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偵字第3100號卷第16、85頁、第一審卷第212頁、原審卷第183、185至189頁)。⒊被告於其傳送之貸款資料表明欲申貸之金額為25萬元,惟「賴景達」卻回覆關於貸款30萬元,可分期返還之期數暨每月應還之金額;嗣被告向「賴景達」傳送:「(申貸)金額看40能不能過好了」、「如果過不了金額降低能過嘛???」之訊息,後雖詢問「賴景達」:「貸的金額還能增加嗎?」然「賴景達」並未允諾;於與「李文哲」之對話內容,則表示其欲申貸60萬元等情,有被告與該2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徵(見原審卷 第141、143、151、175、189頁)。⒋被告於告訴人遭詐騙於11 0年7月6日匯款130萬元至其郵局帳戶,即於同日依「李文哲」指示先將其中之103萬元轉帳至其彰化銀行帳戶,復至○○市○○ 路000號彰化銀行臺東分行臨櫃提領108萬元,及以提款卡在該處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下稱ATM)提領5萬元後,又至○○市○○路 000號臺東郵局之ATM,自其郵局帳戶共計提領15萬元,再依「李文哲」指示駕車至無人之處交款,其因而在○○市○○路000號 前,在車上將上開款項共計128萬元交予依「李文哲」指示前 來之「廖先生」層轉該詐欺集團等情,有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詞、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領款監視器畫面截圖、ATM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 偵字第3100號卷第 22、23、25、133、157、159至161頁、偵字第3325號卷第33頁、原審卷第199至215頁)。⒌被告於第一審供稱:其知道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人匯款後提領交付他人,可能涉及他人不法行為;其在本案提供帳戶資料及提領匯入帳戶內款項交付之過程中,一直都很害怕,也有懷疑對方叫其提領可能涉及不法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62至163頁)。上情如若無訛,被告似對「賴景達」、「李文哲」及邦德資產公司一無所知,亦未與「賴景達」確認欲申貸之金額、還款之期限及簽署貸款申請書。至取得之「邦德資產合作協議書」,乃其至便利商店雲端下載,該合作契約上之邦德資產公司與李怡珍之簽章復為影印之印文,且被告於告訴人匯款至其帳戶同日即依「李文哲」要求為前述轉匯、提領,並駕車至無人之處在車上交款予「廖先生」,及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尚有2萬元未領取,仍留存其帳 戶內等異常行徑。而被告前有多次貸款經驗,對金融機構或民間企業借貸流程當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能否謂其對上開有別於一般貸款流程之怪異行徑全然無疑?就匯入其帳戶款項之當日即提領幾近一空,無從達到「賴景達」、「李文哲」所稱美化帳戶,以利貸款之目的一事,全然無知,而無預見所提領之款項有違法之可能?且依其於第一審所陳:有懷疑所為可能涉及不法等語之供述,是否無足採信?皆非無研求之餘地。又依被告與「賴景達」、「李文哲」間之LINE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於110年7月7日及9日,分別傳送訊息予「李文哲」及「賴景達」,詢問剩餘之2萬元要匯至何帳戶,惟「賴景達」與「李文哲 」未再指示被告給付該款項,且遲至同年8月30日、9月1日始 離開LINE聊天室(見原審卷第175至181、217至219頁)。此似與一般詐欺集團利用不知情者提領款項,莫不將被害人所匯款項提領殆盡,且得手後即切斷與提領者聯繫之管道之情不符。則何以上開證據資料,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未見原判決詳加敘明,同難謂無理由欠備之違法。 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被告倘成立起訴書起訴之詐欺犯行,則依被告所為:「我跟他(即「廖先生」)碰面後就打LINE給李文哲,並把電話給該名年輕人,確認他身分之後,李文哲叫我們到車上交錢給該名年輕人,……,點完之 後對方就拿錢離開。」之供述(見偵字第3100號卷第18頁),本件參與詐欺犯行者似為3人以上,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案經發回,宜併予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