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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周政達

上訴人
黃俊霖

原審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4號),由原審辯護人為上訴人之利益,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俊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由其原審辯護人於民國111年12月7日,為上訴人之利益,代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陳明上訴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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