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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一、台 莊博智違反洗錢防制法檢察官上訴案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恆吉林靜芬蔡憲德張永宏林英志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
被告
莊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三段第一行所載「112年1月24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莊博智違反洗錢防制法檢察官上訴案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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