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

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謝靜恒(主辦)莊松泉周盈文劉方慈王敏慧

再抗告人
宮肖冬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毒抗字第4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宮肖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第一審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觀察、勒戒期間,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第一審法院因而裁定再抗告人應施以強制戒治,再抗告人不服第一審上開准予強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駁回裁定,既不在上揭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條文亦無准許再抗告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即原審法院)提出再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戒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