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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76號

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洪兆隆邱忠義楊智勝

抗告人
陳律銘
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㈠按聲請再審,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2項、第3項之情形外,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甚明。所謂判決之原審法院,係指為實體判決之法院而言,上級審法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判決之法院為原下級審法院。關於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的判斷,實務上向無爭議。惟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18日生效)時,於其第348條第3項增訂「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没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訴權人如不服第一審判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上訴者,係就第一審所為有罪判決之量刑聲明不服,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遂生聲請再審案件,其管轄法院究為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疑義。然科刑部分如未確定,論罪部分雖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亦無從送執行。且如許當事人不待科刑部分確定,先就論罪部分聲請再審,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亦可能產生裁判互相矛盾的情況。故須俟第二審法院依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查第一審所為刑之量定有無違法或不當,於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或認上訴為有理由,予以撤銷,改判量處適度之刑,該有罪判決論罪及科刑整體確定後,才能對之聲請再審。是受判決人對於前述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時,第一審法院並非「判決之原審法院」,應以第二審法院為其管轄法院。㈡本件抗告人陳律銘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355號判決論處其加重詐欺共3罪刑後,明示僅就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從實體駁回其上訴。抗告人就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435號判決從程序駁回而確定。抗告人以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審法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依其文義,自係指與原判決所認之罪名相較,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再者,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之公平正義,以調和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現。應受有罪判決之人,關於同一罪名科刑之輕重,既不生相異「罪名」問題,亦無涉真實之發現及避免冤獄,基於法安定性之規範目的,自不能以發現足認其應受較輕科刑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雖以其於原審法院判決後,已與告訴人蘇阿珠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和解筆錄可證。惟抗告人之主張屬量刑審酌事項,對於原判決所認加重詐欺等罪名不生影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不合。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所謂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並非列舉。原裁定認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顯屬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抗告人於原審法院判決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可憑。情輕法重,科以最低度刑,仍屬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堪予憫恕。上開事證如經審酌,顯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得據以聲請再審等語。

五、惟查:抗告意旨所述事實,僅係與科刑之輕重有關,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無影響。抗告人據以聲請再審,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要件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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