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380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明疑義及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駁回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因該條之規範目的,在於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未能明瞭,恐影響於刑之執行,故賦予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是當事人得明疑義者,以「有罪判決」為限。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非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原裁定說明抗告人謝諒獲對該院109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異議,聲請該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為裁定。惟查因上開裁定非屬有罪判決,亦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抗告人本件聲明疑義、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旨,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泛稱原裁定有可議之處云云,無非置原裁定明白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而為指摘,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