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380號

誣告聲明疑義及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林庚棟周盈文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明疑義及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駁回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因該條之規範目的,在於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未能明瞭,恐影響於刑之執行,故賦予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是當事人得明疑義者,以「有罪判決」為限。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非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原裁定說明抗告人謝諒獲對該院109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異議,聲請該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為裁定。惟查因上開裁定非屬有罪判決,亦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抗告人本件聲明疑義、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旨,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泛稱原裁定有可議之處云云,無非置原裁定明白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而為指摘,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8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聲明疑義及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