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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46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李麗珠黃斯偉王敏慧

再抗告人
王仁傑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2條規定甚明。本件再抗告人王仁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不服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得提起再抗告之列,即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揆諸上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6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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