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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台附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刑事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楊力進許辰舟汪梅芬

上訴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陳俊男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經被上訴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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