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台附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聖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加拿大商馬斯卡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昌
- 被上訴人
- 洪忠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其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