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楊士聖、加拿大商馬斯卡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昌、洪忠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台附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楊士聖 訴 訟代理 人 楊嘉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拿大商馬斯卡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被 上訴 人 洪忠琦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其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