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取財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林庚棟、周盈文
- 法定代理人王昱又、林淑芬、侯嘉哲
- 當事人林祺文、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熊大庄有限公司、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台附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祺文 兼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上訴 人 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 定代理 人 王昱又 被 上訴 人 熊大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 上訴 人 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詐欺取財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6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