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謝靜恒莊松泉周盈文劉方慈梁宏哲

上訴人
黃柏端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柏端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部分之科刑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三、原判決已說明係依憑上訴人之不利己陳述、證人即告訴人張詩琦之證詞,佐以卷附上訴人之臉書網頁照片、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郵寄相關單據翻拍照片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暨所檢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照片等證據資料,相互印證,斟酌取捨後,經綜合判斷而認定上訴人之上開犯行。並敘明當前社會合法提供包裹寄送服務業者眾多,服務快速多元,收費實惠,物流業者亦有提供前往指定收件之服務,或與遍布大街小巷之超商存有合作關係,一般人或公司行號若有寄取包裹之需求,均得輕易利用超商或其他物流業者等管道,自行寄送或收取他人指定送達之包裹,本案上訴人僅簡單收送包裹,即可獲取時薪新臺幣200元之報酬,不僅高於一般工作之平均日薪,亦遠高於一般包裹寄送、快遞費用,益徵與其聯繫工作內容之「蔡經理」大費周章花錢僱用上訴人代為收取,該收取之包裹來源應屬不法而涉財產犯罪一節,上訴人為具有一定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難諉為不知之論據。另就上訴人辯稱其係透過報紙求職廣告始與「蔡經理」聯繫而徵得工作,在LINE面試,沒有去公司,薪水用匯款的,不知對方是詐欺集團,也不知道所收取之物為何等語,然一般工作之應徵多係在公司行號或工作地點進行,應徵者對於公司所在、名稱、工作內容、進行面試之人等事項均有一定之認識,雇主則經由會談過程,對應徵者之人品、談吐、態度、應對能力等進行判斷,衡情應無僅以電話聯繫、不待相互會晤,即率爾決定錄取之理。又上開證據資料,足以互相擔保上訴人之不利己陳述及上開證人指證事實之憑信性,並非僅憑其等單一之供述或證述,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各等旨。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足憑,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亦無證據調查職責未盡、適用補強、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矛盾等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泛謂:伊是看報紙求職而受騙,不能僅以伊收費代收包裹即推論是擔任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原審未詳查究明,又不採信伊之辯解,遽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經核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就不影響判決之枝節事項,執為指摘,皆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