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
- 上訴人
- 李文慶
原審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05號),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李文慶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候(『後』之誤繕)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