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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江翠萍張永宏何信慶

上訴人
鄧自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追加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08、24251、24608、2634

7、36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鄧自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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