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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蔡廣昇林英志黃斯偉

上訴人
洪鼎清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4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3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鼎清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郭惠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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