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段景榕楊力進汪梅芬許辰舟洪兆隆

上訴人
吳協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1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增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規定,上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換言之,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仍可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者,以上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為限,若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後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即應依施行後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上訴人吳協霓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後之112年7月3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自應依施行後之法定程序終結之,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本院。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尚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未合於同條項但書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要件,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此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核屬同條項第1款案件,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