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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

上訴人
羅中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8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羅中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充」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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