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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何信慶林海祥江翠萍張永宏

上訴人
詹佳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36、16465、22122號,111年度偵字第142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詹佳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1日提起上訴,然原審辯護人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人所具刑事上訴狀,僅各稱「至於詳細上訴理由,被告懇請賜予相當期間,容後補陳」、「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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