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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林庚棟林怡秀鄧振球

上訴人
張秋蓉

許錫裕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秋蓉、許錫裕(下稱上訴人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皆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均僅泛稱:原審認上訴人2人涉犯毒品罪,固非全然無見,惟原判決仍有認事用法違誤之處,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至上訴人2人另稱其餘上訴理由後補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皆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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