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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

誣告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錢建榮林婷立周政達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情形,應自行迴避。如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應存有客觀之情事,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黃仁傑因誣告案件,現由原審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案件(下稱甲案)繫屬審理中。其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以:甲案應停止訴訟,以杜濫權起訴。如果不改期,要聲請法官迴避等語。經查:抗告人並未陳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符合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以及甲案承審法官有何同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聲請意旨僅憑其個人主觀意見而為,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不符之旨。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僅略以:有法官於抗告人之另案為有罪判決,抗告人無法信任等語,係單純以另案之判決結果為據,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難認有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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