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71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謝靜恒梁宏哲莊松泉周盈文劉方慈

抗告人
劉柏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惟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予以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4條第3項、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劉柏琪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係依改制前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現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署)司令臧幼俠與軍事檢察官張翕以利誘、脅迫、威嚇等不法手段而取得之證據,認定抗告人犯罪,抗告人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判決抗告人無罪確定,足見前開事實確有所本;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呂品表明願負法律責任,而出具保證書,並願到庭證明臧幼俠及張翕2人預謀陷害抗告人入罪,應可證明其等違法取供之事實;張翕在開庭時中斷錄音,對抗告人恐嚇、咆哮,並以扣下抗告人退休金要脅,且陳稱已與臧幼俠通過電話要修理抗告人,以利臧幼俠高升;民國93年國防部怕抗告人上訴,就扣留抗告人之退休金,使抗告人生活困頓,至今國防部仍不肯翻案,足認原確定判決係錯判所造成之冤案,希望司法能還抗告人清白,彰顯正義等語,並提出呂品所出具之保證書作為新證據,聲請再審。惟抗告人先前曾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之聲請無理由,分別以106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聲請意旨略謂其在原確定判決之訴訟過程中,遭受恐嚇、勸誘被迫自白,而非基於自由意志所為陳述,且於申請回役時遭拒,導致無法請領完整服役期間退伍較為優惠之退休金)、106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聲請意旨略謂證人呂品可以證明抗告人係遭不法取供,並有違反連續錄音規定之情形,抗告人據此指摘張翕違背良知專業、亂起訴好人、檢察官恐嚇要其承擔一切罪狀,因而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亦經臺灣高雄地方院102年度易字第63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判處無罪確定)、108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聲請意旨略以國防部怕抗告人上訴,扣留抗告人之退休金,使抗告人生活困頓,而不願面對確定判決之錯誤過程)裁定予以駁回後,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3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23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故認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有違,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顯無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仍執與聲請再審意旨相同之詞,以其陳述之軍法審理過程,確有違背法令之事實,且開庭程序違法等語,泛言其業已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均係以其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說詞,就原裁定已為論駁之事項,再事爭執,任意指摘違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