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68號

傷害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恆吉林英志蔡憲德張永宏林靜芬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自不包括與認定事實無關之程序判決或確定裁定。而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乃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之事項,若聲請再審之對象並非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即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張寶玉(下稱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原審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維持第一審科刑之實體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660號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嗣抗告人不服本院前開程序判決而對該判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0號以其聲請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抗告人對於前開傷害案件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原審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之實體判決,而非本院前開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抗告人對本院前開程序判決及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向原審聲請再審,原裁定以前開程序判決及確定裁定,均非確定之實體判決,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已無通知其到庭說明之必要,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誤認上開程序判決為實體判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對其涉犯之傷害案件,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依法應以原審法院前開實體判決為對象,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靜芬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6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