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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洪于智林婷立蘇素娥

上訴人
藍千懿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83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藍千懿有如其事實欄(包含其附表)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撤銷第一審關於不予沒收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8萬元沒收,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且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事。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係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並依「楊立貴」之指示,分別提款及交付款項,可見其僅係遭詐欺集團所利用,充其量僅能認定其主觀上為有認識之過失。原判決逕行認定上訴人有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㈡本件具體情節,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相似,而另案經諭知無罪判決,足見上訴人主觀上並無加重詐欺取財之意圖。又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9日即主動向警方報案,並協助查獲取款之白鎮魁,可知上訴人自始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原判決未予究明,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之違法。

四、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之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主要依憑上訴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以及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敬城之證述,並佐以相關之交易明細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卷內證據資料,相互比對、勾稽,而為前揭事實認定。原判決並說明:提供個人帳戶(不論是行為人自己申請或他人申請之帳戶)以供收取來源不明之款項,再將匯入款項領出後交付、匯款予特定人或帳戶,應可合理預見其所為已涉詐欺取財犯罪之分工,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以上訴人於事發時已28歲,並有工作經驗,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之人,其未實際至「上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也未見過「楊立貴」、白鎮魁或其他員工,亦未經過任何面試程序,即交付個人金融帳戶,並依「楊立貴」之指示,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設定及提領款項,復依「楊立貴」之交代於臨櫃提領款項時,遇銀行行員詢問時,以虛偽之緣由回應。由本件整體過程觀之,上訴人所屬詐欺集團彼此分工細密,且非偶一為之,符合牟利性、結構性及持續性之要件。上訴人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因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且不違背其本意,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旨。 原判決復載敘:上訴人係將告訴人所匯款領出交予白鎮魁,並於接獲銀行通知後,始前往「報案」,尚難以此嗣後「報案」之情事,反推其自始即無犯意。又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確信其不發生」之具體事證,僅泛稱:上訴人所為屬於「有認識的過失」云云,尚難採取。而相異個案之犯罪情節未盡相同,尚難比附援引另案之無罪判決,逕行推論上訴人主觀上無犯罪故意等旨。 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事項,漫事指摘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本件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指為違法,或為單純有無犯罪事實之爭議,均不能認為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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