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周盈文陳德民劉方慈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曾昭愷
被告
吳讚樓
被告
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振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關於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佶公司)被訴因其負責人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科以罰金刑,係專科罰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經原審以東佶公司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撤銷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不當之科刑判決,改諭知東佶公司免訴之判決,而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上訴意旨徒執本院89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見解前之類似判決歧異見解,或其他案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計算之判決結果,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貳、關於吳讚樓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符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檢察官關於被告吳讚樓部分上訴意旨,僅謂吳讚樓之犯罪時間乃認定東佶公司追訴權時效完成之基礎,為免割裂,而有一併提起上訴之必要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關於吳讚樓部分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