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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梁宏哲周盈文劉方慈陳德民楊力進

上訴人
李翌任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14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868、5869號,112年度偵字第42、569、659、675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蒞追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李翌任因加重詐欺犯行,經第一審判決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6罪刑,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關於如其附表一乙編號(下稱編號)1至4、7、9、16所示加重詐欺罪之科刑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編號1至3、9、16所示之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編號5、6、8、10至15所示加重詐欺罪之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量刑審酌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所為論斷,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原判決另就上訴人被訴如編號4、7部分,改判均免訴,及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部分,均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上訴意旨僅泛言:認原判決尚有諸多認事用法之違誤云云,為唯一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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