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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132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洪于智許辰舟蘇素娥

上訴人
趙子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趙子浩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於偵查中所陳各節,均為事實,原審未曉諭上訴人詳為說明其於偵查中之陳述真意如何,逕認上訴人於偵查中未自白犯行,有違訴訟照料義務,且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㈡上訴人無犯罪所得,且有意向告訴人即被害人李木蘭致歉並彌補其損失,僅因告訴人未出面,致未能達成民事上調解。原判決於量刑時,未考量上情,致量刑過重,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四、經查: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旨在使刑事案件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鼓勵被告於偵查及歷次事實審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應減輕其刑,意在求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被告本即享有緘默權、不自證己罪之憲法權利,其是否為邀前開減刑寬典,而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其全部犯罪所得,在其動機考量或訴訟策略上本享有自主決定權。且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乃客觀存在之事實,並為被告本人所知悉,法院原則上並無指導或教示其行使該等自主決定權之義務,縱未告知或曉諭被告確認偵查中之供述是否係自白,亦難認有違訴訟照料義務,自不得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偵查時辯稱,其欲申辦貸款,始依對方之指示而為,未想過可能參與不法行為等情,係否認犯罪,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旨。以上訴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以:「是否承認犯罪?」,明確答稱:「否認,我當下急需用錢,需要籌措我母親的喪葬費用,我不知道對方會用這種方式詐騙」等語(見偵緝字卷第67頁),已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原審未再贅為確認上訴人於偵查中之供述真意,是否係自白犯行,因認上訴人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於法並無不合,且難認有違反訴訟照料義務之情事,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未予以減輕其刑違法,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說明:第一審判決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未獲取利益,以及坦承犯行,暨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上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尚稱妥適之旨,予以維持。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載述經斟酌上訴人雖有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調解之意願,然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等節。既未逾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裁量之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部分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宣告緩刑一節,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32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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