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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張永宏陳芃宇江翠萍

抗告人
詹益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非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詹益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檢察總長就該確定裁定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1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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