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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台附字第12號

妨害秘密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興浪(主辦)黃斯偉蔡廣昇劉方慈林怡秀

上訴人
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杰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被上訴人
葉裕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秘密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被上訴人葉裕敏因妨害秘密等罪案件,檢察官及上訴人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被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罪案件,經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檢察官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茲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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