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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黃斯偉何俏美蔡廣昇

上訴人
鄭家祥
上訴人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58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6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89號),由其原審之辯護人為其之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鄭家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載稱「具體上訴理由另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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