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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林怡秀蔡憲德林庚棟

上訴人
陳致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479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159、57160、61179、6763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致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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