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
- 上訴人
- 陳致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479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159、57160、61179、6763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致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