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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蘇素娥何俏美

上訴人
張神寶
上訴人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王心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5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46號),由原審指定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神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由其原審指定辯護人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代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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