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江翠萍張永宏陳德民林海祥

上訴人
鄭郁穎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694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2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鄭郁穎部分之科刑判決,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法,適用最有利上訴人之規定,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刑(共2罪),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僅指稱:原判決尚有違誤,難令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亦未補具理由,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