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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王琦媛加重詐欺等罪公示送達案。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梁宏哲楊力進游士珺鄭富城劉方慈

  • 當事人
    王琦媛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 上 訴 人 王琦媛 (現所在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114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應對王琦媛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琦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 本院判決後,交由郵務機關送達結果,因查無此人而退回,且現未因案在監所,所在不明而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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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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