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
- 上訴人
- 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36、9348、10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陳世凱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刑(分處如原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1年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相競合犯一般洗錢罪),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