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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713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梁宏哲周盈文劉方慈游士珺楊力進

上訴人
許廷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19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8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許廷安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加重詐欺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下稱附表)三編號11及定應執行刑之判決,經新舊法比較及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另維持第一審經新舊法比較及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0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與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載敘認定各該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僅泛言:均與被害人調解,現分期還款中云云,為唯一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71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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