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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瑞斌朱瑞娟吳冠霆陳芃宇高文崇

上訴人
古燕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815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12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

6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古燕芩之犯行明確,因而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維持第一審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刑(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未能斟酌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實難甘服,上訴人絕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就原判決有如何之違法,並未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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