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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洪于智吳秋宏周政達

上訴人
巫亞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73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28、1415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巫亞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出具「上訴狀」,提起上訴,其中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另犯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㈢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原判決已載明此部分不得上訴,而上訴人所具「上訴狀」並未明示就此提起上訴,且無記載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理由,難認其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亦提起上訴,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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