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劉方慈、鄭富城、游士珺
- 當事人王建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 上 訴 人 王建鈞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起 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王建鈞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為唯一理由,而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游士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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