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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江翠萍陳芃宇張永宏

上訴人
王淑娟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519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39、8934、11990、128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王淑娟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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