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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49號

妨害名譽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立華莊松泉陳如玲游士珺王敏慧

再抗告人
馮紅莎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名譽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62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馮紅莎因妨害名譽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67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62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再抗告人復提出「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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